证监会详解“伪市值管理”是非曲直 市值管理应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2021-10-17 2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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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监会详解“伪市值管理”是非曲直 市值管理应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继查实史某等人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案后,近期,证监会与公安机关依托线索联合研判机制,结合交易所监控发现情况,依法启动对一批恶性操纵市场案件的联合调查工作,并作为2021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案件。

9月24日,证监会通报称,相关人员恶意操纵“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等股票价格案已取得重大进展。近日,证监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一举将3起操纵市场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

而在上述三起大案中,还出现了为操纵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并谋取非法利益的“叶某”身影。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该“叶某”正是此前网上主动爆料的“资本掮客”的叶飞。

“上述案件是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查获的有组织实施操纵市场违法犯罪案件,反映了操纵团伙与配资中介、市场掮客、股市‘黑嘴’等相互勾结的灰黑利益链条,是近年来我会‘零容忍’打击的重点违法类型。”9月2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称。

经证监会调查显示,在“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等股票价格案中,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刘某烨团伙以股票配资、委托理财等方式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涉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南岭民爆”股票,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而叶某在明知刘某烨等人操纵“南岭民爆”股票价格的情况下,积极提供相关帮助及建议,为操纵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并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以来,刘某龙团伙、颜某团伙涉嫌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分别操纵“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涉案金额巨大。调查还发现,个别机构从业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与操纵团伙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

鉴于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证监会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近日,证监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一举将3起操纵市场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为刘某烨等人操纵“南岭民爆”股票价格提供相关帮助及建议的“叶某”,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正是此前接连举报数十家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叶飞。

今年7月23日,证监会通报了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等股票价格案调查进展。调查结果显示,史某等操纵团伙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拉抬“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交易金额达30余亿元,相关侦办工作已全面展开。

而2个月前,叶飞在网络上公开曝出中源家居为规避监管限制,通过操盘方和叶飞本人达成一致,意图操纵股价后卖出股票获利。正由于此,叶飞也自视为自己的举报有助于打击“伪市值管理”。

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结合目前公开的调查结果发现,并没有证据显示“中源家居”“利通电子”等股票价格操纵案与相关上市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有关,这与叶飞举报的中源家居委托操盘方进行“伪市值管理”的情况并不一致。另外,在叶飞此前爆料的企业名单中,也没有“利通电子”的名字。

对此,有接近交易所监管人士此前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对于相关账户组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价的行为,交易所在今年5月前就已关注到,并纳入重点监控视野。可以说,叶飞爆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尚有出入,且监管层打击相关操纵股价违法行为的起因,也不是源于5月的“举报门”。

此前,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则涛就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叶飞在举报相关主体涉及操纵市场行为的同时,也表明了自己参与了相关违规行为的“牵线搭桥”,对于这种“牵线搭桥”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甚至涉嫌构成操纵市场犯罪的帮助犯,需要结合叶飞的知情程度、主观目的、与其他行为人的意思联络、参与的深度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即便叶飞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也不代表其自身就能‘全身而退’。”吴则涛称,目前,《刑法》及《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均规定了犯罪分子的减轻量刑情节,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均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至于叶飞举报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满足上述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罚的条件,则要看检察机关和法院如何认定叶飞自身的行为性质以及其检举揭发他人的行为对查明案件的重要性程度。

“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之实、借市值管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秩序,严重干扰资本市场发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是证监会长期以来严厉打击的重点。”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郭瑞明还对“伪市值管理”行为进行了剖析。

郭瑞明表示,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三条红线”即: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而“三项原则”,一是适合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市值管理根本宗旨是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守法经营、合规运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运用资本市场工具合理提升公司经营治理的水平,坚决抵制伪市值管理。”郭瑞明称。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进一步构建全方位监控、高效率查办、多部门协作、立体式追责的综合执法体系。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行操纵市场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方面坚持零容忍方针,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账户联动、异常交易,重拳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强化执法威慑。另一方面则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积极为上市公司创造有利于长期价值提升的政策环境。

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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