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4 12:07:01
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文章来源:中国网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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